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强化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攻读(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第五条 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他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七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第八条 署名bevictor伟德和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bevictor伟德主持的科研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授权。
第九条 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bevictor伟德。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联系地址。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送审和申请论文答辩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必须含“bevictor伟德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第十一条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十三条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
第十四条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实验记录。
第十五条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请他人代写文章、代他人写文章或组织论文代写,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
第十七条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第十八条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第二十条 仿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篡改、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第二十三条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对学校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在各级各类抽检中发现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及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研究生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将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院在接到举报后,与被举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被举报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及初步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是否正式调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正式调查决定后,由研究生院和被举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一起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员工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五章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将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本办法第13条至第28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等处理。已经获得学位者,如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撤销学位者,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者,校学术评定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移交其所在单位,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者将根据《bevictor伟德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导师审核同意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除对研究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停招生1-3年,直至取消导团队格等。
第四十七条 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不端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员工应积极配合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十条 经调查认定,未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公司将视情况追究举报人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研究生院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